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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”
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,按照以上规定,变更劳动报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,且需要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。
那么,如果没有用书面形式予以确定,该变更有效吗?
原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四)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,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,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,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有人认为,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,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有效的,且变更后超过一个月,没有提出反对的,就视为同意了变更后的内容。也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,如果劳动者没有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,就视为同意了降低工资。
以上理解有一定的道理,但对于沉默是否等于同意,还是要看《民法典》的规定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:“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、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,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。”
据此规定,用人单位降低工资,劳动者沉默,没有提出异议,不能视为同意。
为了消除对司法解释条文的误读,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司法解释时,对该条进行了修改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四十三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在增加了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”这一前提条件,也即,该条只解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,变更劳动合同还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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